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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剑:拐卖妇女儿童是重罪

2012-03-27 08:00 浏览: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滋生和蔓延,不仅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摧残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也使受害者及其亲属在精神上、物质上蒙受巨大损失,成为当前影响和谐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
  3月6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民盟福建省副主委、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从法律、制度、社会层面上采取措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法律要剑指买卖双方,铲除买卖土壤
  长期以来,各级政法机关始终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摆在重要位置,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李明蓉认为之所以会如此,买方市场的存在是一个重要原因。
  在现行法律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卖方惩治相对严厉,对买方的惩治则相对较轻。李明蓉告诉记者,少数基层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虽然认为收买妇女儿童违法,但对买主抱有同情感,以致干部、群众目睹这类违法犯罪现象不制止、不报案。对此,李明蓉建议,应修改完善刑法,加大惩治力度,既要严厉打击卖方。
  “建议对刑法以下几个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一是将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2项中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修改成‘拐卖妇女三人,儿童一人以上的’。二是不分首要分子还是集团成员,凡拐卖儿童的,均列入从重处罚范围。三是将刑法第241条第1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让人人都知道“花钱买老婆也是犯法的事”
  “许多买主并不知道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认为花钱买老婆是一种‘正当交易’;收养儿童是‘做好事’。”李明蓉了解的一些案例中,买主们法律意识的淡薄令她吃惊。
  与此相对的是被拐的许多妇女识别犯罪能力差,容易受骗上当。有的被拐妇女被贩卖为“人妻”或被迫从事色情活动时,没有进行积极反抗,主动报案,而是从被害转变为屈从。
  这样的现实让李明蓉意识到,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迫在眉睫。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性,提高群众的法治观念,增强群众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李明蓉建议,“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对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给予奖励。”
  建立国家失踪人口信息系统和解救信息发布平台找回被拐的妇女儿童,信息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