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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代理词

2009-06-10 08:00 浏览: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万维中天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武汉金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陶小泉就其与被上诉人江西昌华印刷厂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进行代理,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询问了案情,作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对本案的案情有一个概括性地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代理人对本案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客观实际,未全面查明双方之间发生“承揽加工”业务的基本事实,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加工合同”纠纷,审理时理应以“承揽加工合同”为基础,发生的欠款纠纷当然也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虽然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对这份“还款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合法,代理人在后面再作论述),如果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则此案就水落石出、可以顺利结案。但是,对这份所谓的“还款协议书”,上诉人提出了明确的异议,因为直到一审开庭时上诉人才知道有这份“还款协议书”,而且对其认定的欠款数也提出了明确的异议。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认为,作为被上诉人的原告为了证明此“还款协议书”真实有效,就应该将该“还款协议书”得以存在的基础,即签订“还款协议书”之日前,双方履行了多少“承揽加工合同”的业务、上诉人按合同付了多少款、还有多少款未付清进行举证,以此来论证“还款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如果经过全面审理双方的承揽加工业务,上诉人所欠的款项和“还款协议书”一致,则“还款协议书”认定事实真实,可以按此履行。而如果全面审理后,查明上诉人并未欠被上诉人的款,则不论“还款协议”是否合法,都不能以此来认定上诉人的欠款,而应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但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根本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一份承揽加工合同。是双方发生的承揽加工业务没有签订合同吗?不是的,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自2003年以来双方发生的全部“承揽加工合同”,并提交了相应的付款凭证。上诉人提交的合同及付款凭证被上诉人都有的,被上诉人为什么不向法院提交?这是因为被上诉人清楚地知道,如果自己向法院提交了这些证据,只要一经审理,就可以查明上诉人是否欠了他的款、欠了多少,如果这样,那它的“还款协议书”不就失去了真实性、不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这样的话,被上诉人的诉求就不可能存在了。但是很遗憾,一审法院并未这样做,而是在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仅凭这张有争议的“还款协议书”径行就做出了判决。这种连基本事实都未查清的判决能是正确的吗?这是不可能的,这种判决只能是错误的,依法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