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主页 > 名人演讲 > 政界名人 >

职务犯罪:理应严惩

2012-03-04 08:00 浏览:
  2010年5月以来,安徽省委政法委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查办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此次行动中发现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特别是缓刑、免刑的较多。
  “从个案剖析情况看,判决轻刑的案件有些确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也有一部分案件的处理存在轻刑化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朱勇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问题在全国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更为严重。为此,他领衔提出关于修改完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处理轻刑化问题的议案。
  刑法规定为轻判提供了条件
  现行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刑罚设定整体较轻,而且起刑点低、量刑幅度宽。比如,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可能涉及的渎职罪名有10个,即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在这些罪名中,法定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名5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名5个,最低刑都是拘役,量刑幅度从三年或五年到拘役,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再要上一个量刑幅度,需要“情节特别严重”,但何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司法解释。
  “上述规定无疑为轻刑化判决‘提供’了条件。”朱勇代表说。
  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采取以犯罪数额加情节作为量刑标准的立法模式,在数额一定的情况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会影响量刑上升一个幅度。
  朱勇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这一量刑标准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反思:
  首先,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长期不变,滞后于司法现实需要。实践中,经济较发达地区人为抬高了立案标准,把一些该立案的案件作了“非犯罪化”处理。
  其次,量刑数额标准和基本刑起点均偏低且量刑幅度过大,导致部分兼有渎职犯罪与受贿犯罪的案件名为择一重处,实则避重就轻。
  第三,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法无明文规定,也没有配套司法解释,全靠自由裁量。
  适用缓刑应有具体客观标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朱勇分析,从这一条文来看,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判断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但“犯罪情节”是轻还是重、“悔罪表现”是好还是坏,都是主观性的命题,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作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