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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人员税务约谈管理问题

2009-05-15 08:00 浏览: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存在异常或疑点后,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从而减少税收征纳成本的一种服务工作方式。近年来,随着我省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的加快,涉外经济发展迅速,来湘工作的外籍人员也逐年增加。由于外籍人员具有流动性强、各项收入比较隐蔽、纳税意识参差不齐等特点,其税源监控和征收管理较为困难。作为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税务约谈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为了加强外籍人员税收征收管理,有效解决部分外籍人员低申报、零申报以及境外收入不申报的问题,省局要求下属各级地税机关普遍实行税务约谈制度。然而外籍人员税务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方法,其深入和推广有很多值得探讨之处,不少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
  经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做法的对比和借鉴,结合国情和我省税收征管实际,我们觉得主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约谈的条件
  是指哪些案件可以纳入税务约谈的实施范围。一般认为,实施税务约谈的涉税事件,必然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税务问题或税务疑点。由于对全部纳税人进行审查是极其耗费时间和人力的工作,不符合效益原则。在这方面,香港税务局的做法是:税务机关首先抽取调查对象,用抽查的结果来评估应课税款的准确性,发现异常情况则进入约谈程序。考虑到我国纳税遵循度较低,税收违法案件数量较多,而税务管理资源有限,税务机关应当抓大放小。选择影响面较大,较为典型的案件进行约谈。因此,约谈的案件应当以纳税评估作为前提。
  我们认为:经纳税评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员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未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或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
  (二)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或个人所得税额明显偏低的;
  (三)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四)年平均工资出现异常的,主要包括:
  1、年平均工资负增长的;
  2、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五)申报在华停留时间与地税机关掌握时间不符,居住时间计算不准确的;
  (六)申报的应税所得项目不全,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或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的;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取得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