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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与商业“嫣能共舞”

2012-03-07 08:00 浏览:

大家好!
  最近,我想很多人和我一样都有在看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的315在行动特别节目。其中今年3月17日播出的节目继续关注了一个号称致力于保护青少年视力健康的公益组织“全国爱眼工程组委会”,实际上却是通过卖眼镜片来吸引眼镜店加盟,加盟后的眼镜店将原本30元人民币的镜架以129元的价格卖给学生。
  据调查,爱眼工程的整个利益链条是这样的: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以公益名头吸引各地眼镜店加盟,眼镜店以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名义进入学校,捐赠廉价镜片吸引来大批学生,从中获利。而幕后主使则通过向上百家加盟眼镜店大量销售三亿康的产品稳定获利。
  慈善与商业是否可以共存?而在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清晰慈善和商业的本质之意。“慈善应是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真正意义的慈善行为应是一种不附加要求的施舍。而商业则是一种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的经济活动,其目的是营利,追求利益最大化”慈善是不求回报的无私付出,商业恰恰相反,不难想见,当慈善与商业共舞,如同鱼与熊掌怎可兼得?
  事实能够说明问题,从“郭美美”事件,到中华慈善总会的“尚德诈捐门”,再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中非希望工程”,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放贷,最近接二连三发生的慈善界负面新闻,哪一起不是与慈善和商业纠缠不清有直接关系?这些事件说到底,其实就是将慈善当作生意,目的就是借慈善之名获取更多资源和个人利益。在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慈善模式”下,慈善早已面目全非,剩下的只有赤裸裸的商业利益最大化。
  而那散发原始腐臭的卑劣行为屡屡发生,由于慈善立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一些人才敢于一次次借慈善扬名、贴金、作秀,甚至抵赖、诈捐、牟利。这在慈善法律制度完善、健全的发达国家是难以想象的。比尔•盖茨敢抵赖、诈捐吗?巴菲特敢“将慈善当作生意”吗?他们不敢,因为这样做的代价太大了,不但会被公众唾弃、不齿,使自己声名狼藉、颜面扫地,更大的代价是相关人员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国际惯例中,慈善活动被普遍看成除了市场分配(工资)、政府分配(社会福利及保障)的第三次分配,占据社会财富较多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惠及需要帮助的人,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平衡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缩小贫富差距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慈善在其中所起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