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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中必然会遭遇到的这十大关系(17)

2009-05-23 08:00 浏览:

  比如“温饱”这个概念,听上去意思很明白,可下定义却很困难。如果我把它定义为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的大部分人都无衣食之困”,对方马上就可以追问我:“你的‘社会’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它指一个团体、一个民族、还是一个国家?”也可以问我:“你的‘大部分人’的含义是什么?是人口的60%、70%还是80%?”对这些问题,假如我继续回答,就会暴露出许多新问题,从而完全陷入被动应对的局面。只要我们不采取规范的方法,而用描述的方法取代之,上述局面也就不会产生了。什么是温饱?我们的回答是:“温饱就是饱食暖衣”。这个回答实际上是同义反复,没有提供任何新的东西,但它给人的感觉是,我们已清楚地阐释了这个概念,而对方又抓不住任何把柄实施攻击。这样,在以后的辩论过程中,当我们对“温饱”这一概念作出新的补充和说明时,我们就显得比较灵活、自由,不至于给对方抓住什么矛盾。 
  又如,“人性”这一概念人们已争了数千年,各种观点纷然杂陈,要对它下定义自然也是十分困难的。于是,我们采用了描述其特征的方法,我们在辩词中指出:“人性是由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组成的;自然属性是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则是通过教化和社会化获得的;人性本恶是指人的自然属性具有无节制地扩展的倾向,而人的社会属性或是对这种倾向推波助澜,或是抑恶扬善,把人的自然属性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种描述性的方法往往使对方处在一片雾霭之中,他们什么都听到了,但什么都抓不住。 
  描述性的方法也和本世纪西方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所倡导的反本质主义思潮密切相关。维特根斯坦不主张运用概念去规范事物的本质,而是主张描述事物的具体特征,他认为事物之间只存在着“家族类似”,不存在所谓共同的本质。比如你问我:“什么是游戏?”我不会给你一个游戏的定义,我会告诉你乒乓、篮球、扑克是怎么玩的,因为这些都是游戏,我只是小心翼翼地描述它们,而尽量避免用抽象的论述进行概括。其实,这种反本质主义的思潮在孔子那里已见端倪。孔子的学生问“仁”,孔子并不千篇一律地答复他们,而是根据问的人的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回答。所有这些,对我们进行辩论都是有启发的。由于尽量避免下定义,我们在辩论中始终比较主动,对方摸不到我们的实处。 
  当然,我们说,尽量避免用规范或下定义的方法,这并不等于说,我们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拒绝下定义。在某些辩论中,个别必须明确地表达出来的概念仍然要求助于下定义的方法。比如,在辩论“人性”问题时,我们把“恶”定义为“人的本能和欲望的无节制的扩展”。如前所述,我们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对方把人的本能与恶简单地等同起来。但这一定义确实像任何其他的定义一样,包含着受攻击的危险。要是对方抓住“无节制”这一概念做文章,我们是很难回答的。他们可以这样向我们提问:“如果一个人的胃口是吃一个饼,但由于某种饼特别好吃,他吃了一个半,这是不是一种‘恶的行为’呢?”他们也可以问:“中国历史上的许多农民起义目的是推翻暴政,遏制统治阶级欲望的无节制地扩展,但为什么不少人反倒称农民起义为‘恶’呢?”这些问题都是很棘手的。当然,在该下定义地方,不管会发生什么问题,我们还是要硬着头皮下定义。同时,在下了定义之后,又要对可能遭受到的攻击作充分的准备。这样做才可能避免被动的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