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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中必然会遭遇到的这十大关系(16)

2009-05-23 08:00 浏览:

  再如,在“人性本恶”的辩题中,我方估计对方为了针锋相对地强调人性中的善根,肯定会提到“人与动物相区别”的问题,因为常人,包括我们的好多理论家在内,也常常会提出这个问题。然而这个问题中蕴涵的逻辑错误是:人和动物的概念是重迭在一起的,动物是人的种概念,而人则是动物中的一类,尽管是最高级的一种,但归根到底,人仍然是动物。不管我们给人下怎样的定义,如“政治动物”、“社会动物”、“制造工具的动物”等等,这些定义的最后两个字总是动物。由此可见,“人与动物相区别”这个提法就是错误的,因为它在逻辑上否认了人是动物。正确的提法应是,“人与人以外的动物相区别”。如果抓住这一问题,出奇不意地攻击对方的话,这对我们将是十分有利的。在自由辩论中,对方果然提到了这一问题,遗憾的是,我方未能及时抓住这一问题,予以展开。这是应当加以总结的重要经验。 
  综上所述,在辩论中把“正”和“奇”结合起来是十分重要的。在每场辩论中都要准备一些“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问题,才能在心理上震慑对方,并乘机突破对方的防线,长驱直入,战而胜之。当我们对任何一个命题进行分析时,都会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如“人口控制必然导致人口的老龄化”这一辩题,就波及到“人口”、“人口控制”、“老龄化”、“必然”、”导致”这些概念。在通常的辩论准备中,人们总是通过查阅词典的办法试图给这些概念下定义。这当然是必要的,然而这样做也有它的负面效应,因为下定义的方法,即规范的方法,常常会出现漏洞,从而被对方抓住。如“老龄化”这一概念,先得分析什么是“老龄”,六十岁以上,还是七十岁以上,这是很模糊的问题;而“老龄化”到底是指人口总数中老年人占多少百分比才算得上呢?这又是一个新问题。总之,我们在平时的谈话中提到各种概念时,它们的含义仿佛是很清楚的,但一对它作具体的分析,特别是下一个恰当的定义,就变得十分困难了。比如,当一个古希腊人把人定义为“没有羽毛的两足动物”时,另一个人很幽默地把一只拔去了毛的光鸡扔在他的面前,问他这是不是人,他无言以对。 
  可见,在辩论中,热衷于给一个个概念下明确的定义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在有的辩论队中,第一辩手的任务就是给辩题中出现的所有的概念下精确的定义。这样做看起来是理所当然的,要辩论总得先澄明概念的涵义,然而,规定同时也就是否定,规范概念的结果常常为对方提供了许多意想不到的炮弹。中国人有句古话叫“水清无鱼”,把辩题和概念交待得太清楚了,就再也没有回旋的余地了。其实,第一辩手的任务并不是把一切都和盘托出,他(她)的任务应是双重的,即既要说出什么,又必须隐藏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对概念下定义,而是采用描述的方法就显得很重要。所谓“描述”,也就是不进行概括和规范,不揭示概念之本质涵义,只是从现象上对概念进行描述,甚至是同义反复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