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
2009-06-27 08:00 浏览:
1、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于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独立权利类型的地位,并兼顾现实社会与网络虚拟社会的要求对隐私权的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6]这是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前提。
2、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1)国家设立专门管理部门
国家应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管理个人信息,批准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并进行登记,审查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监督信息资料的使用。一旦发生因信息的不当使用给相对人权利造成侵害时,当事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及损害赔偿。
(2)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应包括个人的全部信息。
①个人生活情报,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②个人通讯秘密,体现在网络上,主要是用户的个人信箱、网上帐户、信用记录的安全保密性。
(3)明确信息主体的权利
信息主体对于有关本人的信息,应享有控制权(即最终决定权,他人收集、使用信息必须经本人的同意),获取权(即获取他人拥有的有关本人信息的权利),使用权,知情权,修改权,公开权,请求司法救济权(即对于任何机构或个人有侵犯信息隐私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等等。
(4)明确信息收集和处理程序
政府机构、企业、商家及网络服务商必须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有、使用和公开个人记录。搜集个人信息,如果可能导致对被记录者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尽可能地由其本人提供。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对提供信息者说明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据、该信息主要用于什么目的以及全部或部分地拒绝提供信息的法律后果等。
另外,立法中还应明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法律监督、执法机制等内容。
每一项高科技的发展,随之而来就是法律问题。解决法律上的困难,不是设计一种单独的新法律体系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而是要更新整个法律体系和观念,同时也需要相关的特别性质的法律、规章的协调和完善。在信息时代,更应重视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隐私权这一网络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塑造网络法的人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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