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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4)

2009-06-27 08:00 浏览:

  (2)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
  即拥有他人信息的机构、个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聊天室、新闻组等途径,非法将他人隐私暴露。
  (3)垃圾邮件的寄送
  垃圾邮件即邮箱中充斥着大量与本人无关的内容。其严重后果是引爆邮箱,使其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也浪费了以自负费用为特点的网络用户的金钱和时间,造成了网络系统的紧张。
  4、个人信息使用
  主要表现为对个人信息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尤其是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学校、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商业机构等最初搜集个人信息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对其业务进行管理。然而,有不少机构后来都将这些个人信息卖给商业机构,让其作为邮寄名单使用,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5、个人信息存储
  主要表现在非法进入私人的信息系统,或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刺探个人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上网者的繁杂性。各国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资源,并不断开发新技术,以便对付越来越高明的网上侵权手法。这给新兴经济带来巨大负担。
  三、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信息隐私权保护现状
  中国的信息产业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拥有世界第二大电话通信网络和世界第三大互联网用户群。据CNNIC的数据,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达到1690万,电子商务网站也是数以万计。[5]但是,在蓬勃发展的背后,用户的信息隐私权面临着种种不安全的因素。用户的法律意识、隐私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各网站经营机构为了商业利益也存在出卖用户信息的现象。我国整体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很弱,长期缺乏自有技术,导致目前在互联网的核心控制水平上,没有起码的自卫能力。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机构正在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在立法上出台了很多相关法律和法规,如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中国科研机构也研究开发了一系列安全产品,提供内部网安全解决方案,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构想
  没有法律规则的网络系统是危险的。在网络空间里,信息是自然人存在的形式。自然人的信息隐私权如果不能保证,网络就失去了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靠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加密技术不断完善,防火墙和加密技术是公民在网络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但是,技术手段不是万能的,任何加密手段都可能被破译,而且加密技术还必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因此,技术手段还必须依靠立法保护来弥补技术保护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