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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3)

2009-06-27 08:00 浏览:

  3、网络个人用户
  一些网民一方面希望保护个人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想尽可能多地了解别人的隐私,因此也会利用网络去收集、散布别人的隐私。在美国,哈里斯数字出版公司推出了一种名叫“网络侦探”的软件,利用它可以了解朋友、邻居、雇员甚至老板的情况。由于数据库中充满了有关人们个人经济实力、购买情况、医疗问题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获得情报正变得越来越容易。
  4、网络服务商(ISP)
  ISP应当负有对用户发表的言论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如对那些明显是反动、色情、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其他明显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字眼、词句或段落应当剔除。具体说来,ISP应有以下几项义务:检查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协作义务、答复义务。也就是说,ISP有义务检查自己的网站上是否出现了侵权的信息,并有义务向受害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汇报,对于其他部门的检查它应主动配合,对用户的查询应予以答复等等。如果ISP违反了上述义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方式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该信息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被人无休止地转载、复制。
  1、个人信息搜集
  个人信息搜集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和新闻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搜集等。
  (1)非法搜集信息
  任何人的信息一旦上了网,就有可能被网上的任意机构获得。当这些机构面对浩如烟海而又唾手可得的信息时,很有可能不一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就搜集他们的个人信息,造成非法搜集。
  (2)搜集错误信息
  上述这种不征得当事人同意即搜集个人信息的做法还极易导致搜集到错误信息,因为网上信息源极其繁多,良莠不齐,无法保证所有信息都正确。而且由于当事人不知道这一搜集行为,因此无法查询、更改错误信息。
  2、个人信息分析
  政府部门、私营机构、新闻机构都有可能对从网上搜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由于前一步的信息搜集就有极大的随意性,而且有可能搜集到错误信息,因此很有可能产生与当事人真实情况不符的“资料形象”(MaterialImage),从而做出错误判断或行为。有时即使搜集到的信息都准确,也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而产生有失偏颇的数据资料。有时搜集到的信息之间会有相互矛盾之处,此时采取何种分析处理信息的方法也会导致资料准确程度的不同。
  3、个人信息传输
  (1)不当泄露
  即拥有个人信息的机构、个人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将此人信息不恰当地泄露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