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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

2009-06-27 08:00 浏览:

  (三)信息隐私权的含义
  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信息隐私权的主体
  信息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是信息隐私权的主体。因为,隐私权是保护人的情感因素的一项权利。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有精神痛苦、心情舒畅等情感现象。而作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可能有像自然人一样因私人信息被搜集、披露或者不当利用而产生的痛苦心理。
  2、信息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信息知情权
  信息主体有被告知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及与数据控制者身份有关的信息的权利。[2]任何信息主体有权向信息持有者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储存及储存的内容和被传播的地点,有权查看和提取。
  (2)个人信息使用权
  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公开、修改、删除等。
  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可以放弃。但是,放弃必须完全自主,并在主体、时间、空间上有严格限制。例如,某人自愿将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告诉网友甲,绝对不意味着网友乙也可以共享这一个人信息。
  (3)个人信息安全权
  数据主体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窥视、非法收集、公开、虚假曝光、篡改的权利。
  当前,我们面临着计算机全球信息网络的严峻挑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使得远距离在实时状态下归于零,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可以在隐蔽状态下悄然无声地进行,个人数据被非法利用网络技术者窥探、收集、传输的危险时刻存在。用美国学者的话说:“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
  二、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探讨
  (一)信息隐私权的侵权主体
  1、政府部门
  政府在实施对社会安全管理的同时有可能侵犯个人自由。比如,英国政府已实施一项通过监控网络空间活动的“管理和调查权力法案”,该法案授予当局广泛的权力来截收并破译公司、组织和公民之间的电子邮件和其它信件,其理由是便于执法部门打击包括现代犯罪行为,以便使政府获得能赶上技术先进的罪犯手段的速度,并规定拒绝交出密码的人最高将判两年监禁。但这一规定也为侵害公民的隐私权提供了法律空隙。
  2、企业和商家
  企业或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总是力图积累大量有关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以便通过互联网和各种服务器直接同个人进行“一对一”的联系。
  在互联网上追踪客户的致命武器,是一种称为cookie的设置,这种数据库能把你在网上的一举一动全都记录下来。它让人便于进入某些网页,尤其能让广告代理商使他们的广告词适应每个上网者的行为。[4]那些cookie原则上是匿名的,它们不指出谁在电脑后面。但是,为了弄清上网者的身份,可以用记名数据库收集的信息相交叉。这就是世界上最大的在线广告社——DoubleClick在买下AbacusDirect销售公司之后,在1999年11月的悄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