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天天与社会上各种极端的矛盾和纷争打交道,律师理应个个都是风险控制高手,管理专家,但现实的状况似乎总不尽人意。现在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的律师越来越多,被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报复的律师也是越来越多,甚至有人为此丢了性命。
对一个正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四大风险:一是来自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打击报复,二是来自江湖黑恶势力的纠缠威胁,三是当事人的迁怒或报复,四是因工作的失误或过失产生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前面二个。
这四大风险共同的特征就是律师的行为触犯了某些个人的利益和权威,得罪了某些有能量的人,或者是拿了别人的钱,没有能为当事人消灾,结果让当事人恼羞成怒,以至于穷凶极恶,或者因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遭到对方当事人的报复。
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引发的律师执业风险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社会各界都颇多非议,也是公检法机关肆意追究律师的尚方宝剑。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经有300多名律师因刑事辩护被司法机关以各种原由“绳之以法”。全国刑事辩护率逐步下降,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已经有70%以上的没有辩护人。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专制、专政、特权和官僚文化的产儿,在我们这个有着古老传统国度里,不管是谁做了警察、法官、检察官(包括那些被“绳之以法”的律师),内心都期望能毫不客气地甚至咬牙切齿地把处处与自己对着干的律师送进大狱,这种原始而愚昧的心态,在官僚文化(律师怎么可以不被“我”管)的推波助澜下,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人大的立法。《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是中国人原始而落后的心态和心理孕生出来的怪胎。
律师职业上的自由让所有的人都感到眼红,尤其是让有权的人心烦,所以一定要管上一管;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怪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现在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证据是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得来的,因为是非法得来的证据,所以在维护证据的“严肃性”的时候就会显得有些穷凶极恶,正如抢劫者保护抢来的东西一定是用暴力一样。检察官和警察没有勇气和能力平等地与律师比较谁的证据更有证明力,不愿意自己“辛苦”得来的证据被律师否定,是很多律师被打打击报复的直接原因。
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
2009-06-13 08: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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