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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辩护词(2)

2009-06-27 08:00 浏览:

  四、被告并未分得犯罪赃款。
  在犯罪过程中,所获犯罪赃款,全部被王男控制,被告并未分得一分。因当时犯罪所租房屋的房租500元是被告垫付的,所以在拿到了被害人的钱后,王男将房租500元归还了被告。而王男另外给的500元,是被告听从王男的指令,来南昌催收赃款的费用,并不是分给被告的。
  五、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被告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的动机不是仇视社会,而主要是出自哥们义气、帮忙,加上被告当时又没有固定职业,出于一种好玩、寻求刺激才加入到本次犯罪中来。同时,被告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主动要求退赃的行为,说明了被告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因此,被告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五、犯罪后果较轻,未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身的重大损失。
  本案的发生过程中,虽然其它同案犯从被害人身上搜寻到了现金和银行卡,但犯罪所得数额只有几余元,特别是案发后,被告又积极地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从而未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遭受经济损失。另外,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他同案犯及被告虽然使用了器械相威胁,但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害,未造成被害人的身体损伤。
  审判长、审判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但是,由于被告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对借条的敲诈为未遂,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犯罪后退赔了全部赃款,未造成被害人济损失和人身损害,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判处,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的第一轮发言完毕,谢谢!